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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律师为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讲授《公司法解释(四)》

2017-09-29 浏览次数:1889

为了帮助私募投资基金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2017年9月26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向飞律师受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私募基金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为该协会带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题讲座。

《公司法解释四》共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五个方面。向飞律师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了以下重点:


决议效力

从公司股东扩展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可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知情权

除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当公司认为股东请求查阅资料是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不予查阅。


利润分配权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代表诉讼权

股东可以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权利,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最后的提问互动环节,向飞律师与在座机构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已有的轻微瑕疵如何补救、“不正当目的”里的实质性竞争等问题进行沟通解答,并针对每家机构的特殊情况给予了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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